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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研报告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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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研报告7篇

土地调研报告篇1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宝应建设,今年来,县妇联采取座谈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基本情况

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的240个村中,有2861个组、1885万户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重新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率达100%。其中妻子作为共有人名下有地的是179922个,占农村妇女总数的999%,以女方姓名登记确权的8599个,占登记总数的5%。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另外,没有土地的妇女有118位,其中女儿户有27个,离异后留在本村的妇女16个,离异后回到娘家的妇女31个,丧偶回到娘家的妇女2个,落户外来妹42个,我们对她们没有土地的原因进行了侧面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以前在集镇买了户口,现在因农村政策的优势,又想迁回来,村民不同意。

二是嫁进的户口未转来的外来妹。村里分田以户口为依据,户口不在本村不好分田。

三是离异妇女外出打工,户口空挂本村的。因目前有打工收入,她们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四是因婚姻的变化,改变居住地的,但现居住地未到调田时间。

二、县妇联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主要做法

去年以来,宝应县妇联多措并举,着力“三个力推”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1、政策保障,力推确权登记工作。xx年开始,我县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妇女土地权益的基础保障,县妇联紧抓契机,3月初,联合县民政局、法院、农工办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召开乡镇妇联主席会议,重点部署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并要求各镇妇联主席就文件要求进一步跟踪推进,分别与本镇民政办公室、法庭、农经中心做好对接、推动工作,加强这三个部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求各村妇代会主任一边做好宣传工作,一边主动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全过程,确保每个妇女都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2、联动协调,力推村规民约的修订。今年来,县妇联要求各镇妇联深入各村,对各村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调查,重点调查村规民约中是否有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经筛查,全县240个村均没有明显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但村规民约中也没有对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个情况,县妇联主动联合民政局,借两委换届契机,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修订。县妇联牵头拟定了3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出嫁、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3项原则”由各镇妇联推向各村,目前已有95%的村把“3项原则”加入本村的村规民约。

3、突破重点,力推妇女土地承包问题解决。我县妇联积极维护失地妇女的承包权益,针对特殊妇女的需求,把握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为她们解决了土地承包的问题。夏集镇双塘村土塘沟组董家芹与前夫离婚,前夫家不给董家芹母女责任田,造成生活困难,镇妇联协同司法所、综治办帮助调解,前夫同意将责任田分给董家芹种。泾河镇灶户村王梅,刚嫁到本村时还有一年才到分田的时间,妇代会主任沈素英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把王梅所在组的女党员,女干部叫到一起开会商量,并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终于在年底的时候帮王梅分到了承包田。

三、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xx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只有26%的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1、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塣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塣胆。

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

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要解决离婚后土地难分割或夫家拒给田的问题,只有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从长远来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化是解决农户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必要措施,在这个前提下,家庭承包经营权才能在家庭内部基于婚姻、继承等原因发生流转。法律上可以考虑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但同时也要明确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可因婚姻或者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或者成为共有人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4、加大对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传与推广。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多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微调,有效化解部分人地矛盾。目前我县有26%的村实行3—5年调一次田的做法,实施效果较好,今后可以向全县推广和宣传,切实保障我县每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土地调研报告篇2

根据《国家林业局治沙办关于做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调研座谈会有关准备的通知》林沙综字[20xx]3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旗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汇报如下。

一、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位于乌拉特后旗境内的山后牧区。乌拉特后旗地处内蒙古西北部,位于巴盟西北部,东经105°8′20″至107°38′20″,北纬40°41′30″至42°21′40″。是自治区边境旗县之一。北与蒙古国相交界,西与阿拉善盟左旗相连,南与磴口县、杭锦后旗毗邻,东与乌拉特中旗相接攘,阴山山脉横跨旗境南部,把全旗分为山前河套区和山后牧区两个自然条件完全不同的区域。全旗东西长210公里,南北宽130公里,总土地面积2.5万平方公里,占巴盟总土地面积的38。

我旗地处蒙古高原西部的巴音戈壁高原地带,主要有戈壁、沙漠、低山、丘陵等,地域辽阔,地类复杂,生态系统类型多样,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属高原大陆性气候,风多雨少,寒冷干燥,年平均气温5.3℃左右,最高气温33.6℃,最低气温-28.4℃,年降水量102.8mm,无霜期150天左右,年蒸发量在2900.3mm,年最大风速33米/秒,全年7级以上风力109天,沙尘暴19次。封禁保护区内植被严重退化,地表裸露,仅分布有少量稀疏的梭梭、冬青和白茨等天然灌木。

全旗现有10个苏木镇,总人口4.9万人,耕地5万亩,牲畜总头数52万头(只)。地方财政收入仅6366万元。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牧业为主的旗县。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需要进行生态移民720户,人口2100人,牲畜19万头(只)。根据我旗实际情况,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的牧民迁移到山前河套区地区,建立高效农业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实行舍饲圈养,走以种促养,以养带种的路子。共需资金4280万元,其中移民安置费用2100万元,围封费用900万元,管护费用1280万元(五年)。

二、实行封禁的必要性

乌拉特后旗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生态区位极为重要。属于荒漠、半荒漠地区,干旱少雨,风大沙多,生态环境十分恶劣,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十年有九旱、有雨水成灾、无风遍地沙、有风沙满天”,是我旗生态环境恶化的真实写照。是风蚀、水蚀、重力侵蚀并发的严重水土流失区,水地流失面积占全旗总面积的95.1,沙漠化土地面积1627万亩,占全旗总土地面积的44,潜在沙漠化土地面积466万亩,占全旗总土地面积的13。据统计,1991年我旗有可利用草场3148万亩,到20xx年为2513万亩,十年间草场少了600多万亩,草场退化、沙化速度已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草场退化、沙化的日趋严重,致使全旗土地荒漠化面积日益扩大,可利用草场面积缩小,干旱、风沙、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和过度放牧、樵采等人为破坏的因素,造成珍稀濒危的梭梭、白茨、冬青、柠条、霸王和蒙古扁桃等天然灌木林资源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锐减。严重地制约了农牧民的生产发展和脱贫致富步伐。极大的影响了全旗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封禁保护,控制水土流失,维持该地区生态环境平衡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实行封禁保护可以有效的制止各种人为破坏,遏制沙化土地的扩展,促进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积极开展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三、封禁区建设范围、面积

乌拉特后旗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涉及巴音戈壁苏木、巴音温都尔苏木、乌力吉苏木、那仁宝力格苏木、巴音前达门苏木和宝音图苏木等6个苏木,北与蒙古交界,西与阿拉善盟交界,南到乌拉特后旗赛乌素镇,东至巴盟乌拉特中旗,总面积1600万亩。共分5期实施,第一期准备实施巴音前达门苏木和宝音图苏木项目区,总面积300万亩。

四、封禁保护区建设的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是: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实施生态立旗战略,继续坚持“封育保护为主,封造飞并举”的林业建设方针,积极贯彻落实《防沙治沙法》,实行依法治沙。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中心,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以实施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为基础,以防治荒漠化和沙化为重点,以推进林业产业化为突破口,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大面积封禁,小区域治理。力争封禁5年后,通过自然更新和人工复壮的方法,缩短天然灌木的恢复周期,尽快更新成林,增加生物数量,使植被退化、地区荒漠化扩大的趋势得到遏制,抗御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使全旗水土流失、草场沙化、退化问题得到改善,封禁区每年减少水土流失500万吨,周边地区的草场得到有效庇护。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扭转沙进人退的局面,实现牧业兴旺、人民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逐步使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北部边疆构筑一道绿色的生态屏障。

五、封禁保护的主要措施及设想

(一)切实加强对封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切实将封禁保护区建设列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组成封禁保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定期研究和指导工作,确保保护区建设顺利有序进行。二是各级领导层层签订建设责任状,制定技术责任制、管护责任制及相应规章制度,各苏木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自上而下强有力的领导体系与办事机构。三是把封禁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苏木镇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内容,认真检查验收,严格奖罚兑现。

(二)坚持“严管林”,注重封禁成林的资源保护。一是封禁区严格实行禁牧、禁采和禁挖,减少封禁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依靠天保工程,安排护林员,以护林员为基础,苏木林工站为依托,森林公安为主体,形成管护网络。二是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植被和林业建设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制造舆论声势,震慑犯罪分子。三是在封禁区开展大面积的鼠害防治试验和防治工作,降低害鼠危害程度。四是加强封禁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购置灭火工具和装备,做到有备无患。

(三)坚持封育结合,加大育林力度,人工促进更新复壮。一是在每年雨季来临的有利时间,对封禁区内有选择性的进行植苗、补播等多种育林措施,人工促进更新,提高林木覆盖度。二是加大科技含量,提高成活率。在封禁区内应用新型的抗旱、抗盐碱新产品,进行人工种植灌木,提高成活率,降低抚育成本。

(四)坚持生态移民,减轻草场载畜量,恢复生态平衡。为彻底改善封禁区的生态环境,减少人为和生畜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全面推进防沙治沙工作,我旗要实施生态移民,把移民与旗府搬迁、调整生产力布局、发展工业经济和移民扩镇结合起来,采取集中移民和分散移民的形式,妥善安置从封禁区移出的群众,使移民能移的出,稳的住,富的快。减少封禁区人口,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严格控制载畜量,实现人畜、草畜平衡,从根本上有效控制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强化《森林法》、《防沙治沙法》和其它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农牧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改变传统观念,加快封禁保护的建设步伐和保护步伐。

六、主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封禁保护区建设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同时组织强有力的管护队伍,打击乱牧乱猎、乱采乱伐等破坏活动,并依法处理。二是强化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设立建设资金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实行报帐制,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现象,使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建设资金,真正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三是多形式、多渠道、经常性对周边群众进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区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使生态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四是加强移民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从政策上倾斜,在资金上保证,全力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土地调研报告篇3

根据工作安排,3月17日,在许爱荣副主席带领下,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县委、县政府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支持配合,县农委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落实。调研组认为,目前我县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探索出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工作思路,总结了一条成熟的技术方案,培训了一批业务骨干,积累了重要经验。整体工作共五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颁证阶段、归档阶段和验收阶段。截至目前,第一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基本结束,第二阶段全县已完成农户基本信息公示公告12715户,占试点农户总数的72%,完成农户两图一表签字确认7595户。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目的使命更为特殊。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已经不是农村改革之初解决经营体制问题,也不是简单的通过确权定纷止争,而是要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承包权益,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奠定坚实基础,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进而促进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

二是环境条件更为复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人口发生巨大变迁;同时,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农村土地问题的敏感性直线上升。

三是工作要求更为严格。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就是要历史性地全面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要求对每个地块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勘测、影像绘图和信息管理。这些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

(一)认识还有待提高。部分乡镇没有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少数地方存在等待、观望和畏难情绪。

(二)进展还不平衡。二龙乡作为滁州市试点乡工作进展相对较快,其余乡镇作为县试点单位,工作进展相对滞后。

(三)宣传、培训力度还不够。部分群众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表示出不知道、不了解,主动参与积极性不高,宣传范围局限在乡镇干部范围内。部分村组干部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业务流程了解不够,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甚少。

(四)经费还欠缺,软件还待定。影响了工作进展。

(一)必须树立攻坚克难的坚定信心

中央要求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统揽改革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定不移地完成好。这次确权比一轮承包、二轮延包、税费改革的难度都要大,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俏了、人地矛盾多了。确权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既绕不过去,也拖不下去。如果做不好,今后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民财产收入增加等都会受到制约;如果做不好,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县等都会受到影响。建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彻底摒弃消极等待的观念,增强担当意识,坚定工作信心。

(二)必须把握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务必要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农村土地关系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上,加快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一是要保护农民权益。首先是要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实行民主公开,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疑难问题。其次是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农民群众认可,应当予以确权的,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确认、登记、颁证。

二是要及时调处纠纷。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是一个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过程。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矛盾分类排查、风险评估,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据。

三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土地适度规模连片,是今后土地经营的必然趋势。在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在依法依规、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等办法,为今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打好基础。

四是要加强成果运用。要充分运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成果,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服务和监管。要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要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土地规范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依据新的地块信息,及时指导流转双方完善合同,稳定已经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保护先进生产力。

(三)必须强力推进,建立齐抓共促的保障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必须强力推进,确保试点任务按时完成。一是要完善领导机制;二是要落实经费保障;三是要加强考核督办。建立责任落实和督办考核机制,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层层强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追究,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推进。

土地调研报告篇4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调研报告

近期我们小组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过汇总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目前,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等形式。

二、土地流转的效果

土地流转形成了“四集中”:一是土地向龙头企业集中。目前。二是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三是土地向种养能手集中。主要是各村的种植和养殖大户。

三、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部份村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户之间的私人行为,在税费改革前只要完成了各项税费任务就行,没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管理。但事实证明,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转是日后承包纠纷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了纠纷就难以解决,会引起层层上访、甚至集体上访,这样的结果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二)农户放弃承包地时无书面申请。前几年由于各种费税负担较重,全家外出的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向村委打了一个招呼,有的甚至只打了一个电话,更 1

没有提交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申请或授权委托申请,村委将其承包地收回后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该农户事后反说是村委强行将其承包地收回,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又拿不出有利的证据,增加了此类纠纷处理的难度。

(三)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无规范的流转合同,相当部分只有双方当事人才知道的口头协议,认为都是亲戚或关系较好的邻居,不用签订合同,待到发生纠纷要求解决时难以取证,为处理纠纷增加了难度。

(四)组织机构有待完善。街道和村两级没有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工作没有相对完善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工作队伍;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不能对每一宗土地流转都建立流转台帐和流转卡,使土地流转工作不规范;没有建立土地流转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不能及时发现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沟通协调工作做的不够,不能为农民和业主搞好服务。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的宣传贯彻,要让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层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的培训,街道要定期组织对村干部进行专门的培训,使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把好关,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操作。

(二)切实完善流转手续。在全面清理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基础上,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分类进行完善和补充。

一是对农户之间流转合同和协议或不规范不完善的合同或协议的流转行为,按照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格式进行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不在家的,由当事人寄回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亲属代签。所签订的各种流转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时间。

二是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必须完善放弃承包经营权的《申请书》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否则不允许村委将其承包地发包给他人承包。

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发包的耕地、荒山、荒坡、荒滩等土地,要认真清理审查,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认真加以完善和补充,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再签订流转合同书。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街道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适时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流转当事人可以向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四)指导签订流转合同。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合同后,予以登记备案。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指出并予纠正。

(五)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各类流转土地进行登记备案,并将相应情况及时录入微机,减少和杜绝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类纠纷。

土地调研报告篇5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就单纯的土地管理而言,无外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方面。我基层所地处山区农村,辖区地面大,人口分布广。由于长期工作在农村,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调查了解到农村土地的管理仍有较多的问题存在。

一、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这一做法给以后的工作留下了许多弊病。一是长期的.人口增减,即使是原有农产不变,各户耕地的多寡已明显凸现,二是随着移民并村,新增人口入户易,种地难;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迁徙已尽,耕地悉数撂荒;四是离迁居地较近的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五是大村少数农户由于人减地多,或是耕种不了,或是看重眼前利益,进行私下租种,甚至转让建房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2)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建设用地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民宅基地问题和乡镇村建设用地问题以及部分国家建设用地问题。农民宅基地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村中旧房空占土地有增无减,村外新宅蚕食农田与日俱增;乡镇村建设占地问题,尤以公盖占地和乡村养殖园区建设占地为主,乡镇自恃政府有权,村委认为集体是主,致使乡镇村建设用地想占就占;部分国家用地更是新建设该批批、该占占,旧用地(如撤乡并镇后的原各乡政府、地税、医院、兽医站等单位)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一是由于少数地方干部尤其是少数乡村干部对土地法规的不学习不理解,二是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局限,不敢自把嘴巴。由此形成了乡镇、村、户非法赢利多多,国家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地广人稀山区农村干部乃至极少数县、乡镇干部看来没什么大文章可作,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者,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二、对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农用地管理方面

(1)摸清家底,合理利用。以现乡、村为单位,详细核准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实际数据,依法落实承包合同,层层落实承包责任,解决实际中合同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弄虚作假问题,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2)责任到户,保证质量。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经营户给予适当调整,使农户真正明确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解决少数农户合同外耕种土地和空有合同,实际无地的问题。

(3)合理规划,严格管理。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按照土地管理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经过确定之后,严格按照各级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负责,年年检查,严格监督,严厉查处。

(二)建设用地方面

(1)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做到该批的依法审批,不该批的坚决不批。最好能改现在的村、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三级审批为用地单位(个人)申请,村、乡出具依法用地证明,国土部门独家批准,使审批权力高度集中。

(2)规范收费标准。集体土地如本集体组织成员农户建房占用非耕地可不交费,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因失去土地造成损失,补偿必不可少,建设用地不交费显失公平。

(3)杜绝搭车收费。在规范本部门收费的基础上,要从根本上杜绝乡镇村搭车收费。

(4)盘活建设用地资源。一是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农户住新房闲旧屋的问题,盘活空心村闲置土地。二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单位在农村闲置的土地。三是要搞好无人村旧宅基地复垦和荒芜土地复耕、利用。

(5)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越权批地现实非法占地的问题,主要是乡镇村违法行为比重较大,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在具体操作上的局限,基层所对乡镇村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深感力不从心。因为,村有为集体、为群众的事实掩护,乡镇有地方经济发展的权力干扰。为此,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不仅是一线执法者要提高“敢”和“勇”精神更重要的是应该在规范执法程序和提高执法的具体操作依据,提高操作手段上有一个根本的创新。

土地调研报告篇6

土地的国家所有与地上房屋的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与房屋所有制度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有的学者希望通过改变土地所有制形态,依靠土地私有化解决问题;也有学者期望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永久化,解决土地国家所有与房屋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笔者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度与土地使用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制度来源于规定,而土地使用制度则是在授权之下,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居民用地)70年不变。但70年后,使用权人必须将土地交还给国家。如果地上房屋的使用年限远远超出70年,房屋所有权人是不是还必须交出土地和地上房屋呢?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的,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重新登记。这样,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续期;要么让出自己的房屋,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不论何种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既然土地国家所有,那么,土地使用权不可能永久化,房屋的所有权必然会受制于上所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另有一种情况是,当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应当如何处置?我国居民房屋折旧期限(不等于使用寿命)普遍为30到50年,这就使得房屋在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相对简单,那就是尽量做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使用的寿命相一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屋所有权自然灭失。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借鉴了他国的有益经验,并且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逐步考虑将居民的商品房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增加房屋使用寿命,解决可能到来的矛盾。当然,如果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那么,在房屋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应当允许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

土地使用权续展与赔偿

观念问题解决之后,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土地使用权续展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我国,土地出让金为一次性缴纳,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将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要求消费者必须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则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可以按照土地的价值,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计算的标准,并且依照标准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失去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当一个社区若干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时,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权收回该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人口密集的商品房住宅楼里,这样的问题可能会经常出现。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一种集体谈判机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由政府按期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根据法律授权,由政府与业主委员会集体谈判,谈判的结果适用于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其中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照谈判达成的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合同,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做,既可以把所有权问题转化为债权问题,在小范围内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能在大的范围内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问题。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财产造成损害时,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政府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

在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问题时,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统筹兼顾原则,充分考虑到一级市场上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和土地的保值增值情况,考虑到土地使用权人经济承受能力,考虑到前后规定的连续性;第二,有效利用原则,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的确定必须有利于土地的充分利用,必须考虑到土地的实际用途;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土地的不断增值,必须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持续增加。

现在,不少人希望在内地建立类似于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作为典型的殖民地,香港在港英政府控制期间,为了从土地中汲取财政收入,创建了独特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强调土地政府所有的前提下,为了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解决公共设施建设问题,将部分土地用名义地价的方式,租给一些机构。其他大量的土地,公开拍卖,并且将拍卖所得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很显然,这是一种带有寄生性、权宜之计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内地绝对不能盲目全盘照搬。

制度设计不周延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土地制度必须从长计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上物的使用寿命,争取做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的使用寿命相统一。对于当前房地产开发中已经出现的房屋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问题,可以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如果重新批租土地,或者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必将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房屋所有权所牵制,使得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变得支离破碎,土地的效用难以发挥。

在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期限之后,对那些地上建筑物具有长久存续价值的,可以批准土地使用权续展。但要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对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可以将地上建筑物捐赠给国家,或者捐赠给他人,由他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为了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而是为了防止在土地使用权续展中出现新的不公。假如土地使用权人只需要缴纳工本费,就可以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会落空;假如土地使用权续展费用只是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初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处于被虚化状态。只有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公民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长期存在,并且不受土地所有权约束,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也就没有了现实意义。当然,在完善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笔者看来,我国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分期分批缴纳的方式,随时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期限和边界,国家通过及时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实现物尽其用。在必要时,国家还可以征收不动产税,防止部分公民购买房屋,囤积居奇,从中牟利。

土地调研报告篇7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至200*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年底,**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②“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风险加大。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将给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影响了金融部门对这项业务的全面开展。

2、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手续繁杂。金融部门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设立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关措施,手续繁杂。加上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农户要实现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困难很多,部分农户宁愿以更高的利息通过商业贷款或民间融资的方式更为便捷,影响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四、土地流转和抵押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且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内部、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且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合同条款的公平、完整、规范等也较欠缺。即使个别签订了书面合同,也都是农户间的不规范合同,极易产生土地纠纷。

2、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的发育。如**县沙溪乡于20xx年组织到浙江等发达地区考察土地流转工作后,成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但至今都没有正常运作。尤溪县反映,目前全县15个乡镇都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全县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自发性无序流转。

3、乡村组织越俎代疱。一些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乡村集体收入,损害了农民和集体利益。三元区反映,尽管国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个别地方依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每3-5年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以产业化规模经营为由强行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户利益。

4、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农村土地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他们不愿将所承包的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出去,而是把耕地转包给兄弟姐妹和亲戚;在转包给“非自家人”时,一般宁愿把耕地转包给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组的人,也不愿给同村同组的农户。同时也造成想种地的没地种,有地的不想种的粗放式经营,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农村价值评估权威机构尚未建立,对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贷款人主观意愿成份比较大,抵押权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个抵押物的价值也相对比较困难。

五、对策与建议

1、稳妥推进,保障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内,除非农民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国家需要征用除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农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同时,要采取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筹集保险费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换保障”的办法,逐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全部流转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参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并在进城镇经商或办企业或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方便。对受让经营土地的外地经营主体,在农业技术培训、户口、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议及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范围及操作程序,构建适应市场化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体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自愿原则。流转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流转合同,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流转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应签订流转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流转合同应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以及违约责任,使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调处有据。

3、创新机制,培育市场。一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如合同到期无纠纷发生,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二是要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组建生产企业,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市场的培育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的地位。乡村组织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件和自愿、有偿原则,不应强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门应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制定流转规则、发布流转耕地供求及价格信息、监督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保护正当交易,不要轻易干预农民的市场选择行为。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4、宏观调控,严禁包办。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5、积极探索,推动抵押。要强化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互动作用,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为契机,加大试点力度。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意见,让更多的农民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应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来承担,使土地流转、抵押、清偿等行为做到公正、合理。

6、加强引导,优化服务。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发现与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二、三产业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部分农民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做好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务和搞好协调服务,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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