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通常包括了调查的目的、方法、数据分析和结论等关键要素,调查报告是研究和分析的产物,不应当受到个人偏见或主观判断的影响,以下是录取选题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322事故调查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322事故调查报告篇1
1、事故名称(简题)____违章触电事故 事故编号:
2、事故单位全称:_____电业局__农电所 地址_______
3、业别: 供电企业 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 上级主管单位:___电业??
4、事故发生时间20__年1月3日16时20分
5、事故类别:一般人身事故 主要原因分析 违章作业,触电死亡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事故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20__年1月3日下午15时31分陈__口头安排王_、张__去东苑路与前瓦路十字路口拆解路灯电缆接头。张__开车拉王波到现场路灯控制箱后,王波下车后拉开控制箱内电源总开关,等修配厂工作人员来。此时陈__开车路过,看见路口交通指挥信号灯不亮(此信号灯电源接在总开关负荷侧),就问王波,王波说:“控制箱电源总开关拉了”,陈__说:“你去把控制箱电源总开关合上,再把其余三路控制路灯的电源开关拉开”。王波就去控制箱操作,陈__开车跟了过去,王波合上控制箱总开关,交通指挥信号灯就亮了。陈__对王波说:“你把控制路灯电源那三路开关拉开”王波侧身说道:“我知道了”。这时陈__看到交通指挥信号灯是绿灯,就开车离开了。由于路灯时间控制开关在合闸位置,下边西侧的一个开关也在合闸位置。(此??
关正是王波和张__工作地段电缆电源控制开关)。王波就去和张__开始拆除路灯电缆导线接头绝缘胶带,胶带拆除后,张__用右手去摸拆开绝缘胶带的导线接头,被电击了一下,喊了声“怎么有电”往后退了一步,同时王波也趴在裸露的线头上。这时程_正好到现场送胶带,发现王波趴在电线上、立即拉王波的衣服把他翻过来,先拉王波左胳膊,使左手脱离电源,又发现王波右手也握着导线,又拉王波右胳膊使右手脱离电源,由于王波左右手分别抓住裸露的两根导线致使电流通过杜波的心脏,(两根导线间电压为220v)。在王波脱离电源后,程_立即对王波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 大约1-2分钟后陈__开车路过现场,看到不少人围观,就下车查看,看见程_在救治王波,陈__就和程_一起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8、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以及执检查人:
1)加强检修现场安全措施执行力的管理,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停电、不验电、不装设接电线(使用个人保安线)就进行工作。
2)针对低压作业麻痹思想,展开学习。加大员工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9、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当事人王波、张__低压维修作业,未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使用个人保安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拦(围栏)。进行配电设备停电作业前,应断开可能送电到待检修设备、配电变压器各侧的所有
线路(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而当事人王波、张__违章作业,王波工作中操作开关后、没有验电、使用个人保安线等安全技术措施,造成王波一人触电死亡。
2)由于王波两手同时分别握住两根导线。以至于触电后,没有立即脱离电源。
3)陈__未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中的规定“任何人发现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未发现和制止王波、张__违反安规违章作业的行为。
处理意见:
依据闽电安监〔20__〕200号文件《______电力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处理如下:电工王波工作中,作为工作负责人,严重违章,停电时拉错开关、没有验电、使用个人保安线等安全技术措施,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应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因杜波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电工张__违章作业,对安规学习不彻底,没有发现违章作业,负次要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5000元。__农电所副所长陈__在工作现场让杜波合上控制箱总开关后,没有监督王波拉开路灯电源的三个控制开关,也没有检查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8000元。所长田__作为__农电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员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负有次要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8000元。
10、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事故单位负责人:田__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日期:20__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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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事故调查报告篇2
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322事故调查报告篇3
x年x月x晚x分,x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x月x晚x左右。x租车公司驾驶员x开出租车行至x到x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x大学新校址。x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x大桥到x路再上x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x,x,年仅x岁。当晚x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x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x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x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x、x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 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x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x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 不抢一秒 安全行车 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322事故调查报告篇4
一、事故经过
xx年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齐安全事故,检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1.5t,其只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只有5mm的间隙。钢丝绳无法插进,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见(现场指挥)、马振海、王海林(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文仓、孟召青(现场检修辅助人员)。下午14:15,王见、马振海、王海林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见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海林稳着物件。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到达0.6m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海林(站在王见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能够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王海林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状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海林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推荐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推荐转北京积水潭医院,立刻送王海林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xx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齐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见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海林同马振海协助王见在起吊圆锥内1.5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海林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锡波、尚烨、于勇、郝义坤到现场了解状况。还原现场状况同王见所写经过一样,王见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海林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振海这端低,王海林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只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构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齐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状况决定不准,没有充分思考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海林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透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必须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必须要选取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务必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务必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务必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透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务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构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到达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务必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状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务必有安检标志、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务必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322事故调查报告篇5
一、企业名称: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沐川县凤村乡
二、企业类别:煤炭工业 企业性质:民营
三、直属监管部门:沐川县安监??
四、事故发生时间: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发生地点:123b6掘进碛头
六、受伤情况:伤一人
七、事故经过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组长巫良兄在更衣室组织123b6掘进工作面组员周其森、宋六君、王定军、张开其、魏德宣、向国全、杨正军7人召开了班前会。会上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明确了分工,由放炮员周其森、押运员王定军负责到库房领取炸材:其余5人到碛头作业,1
8:00分大家分别在调度室报道入井,19:10时到达123b6碛头作业,首先由代班组长巫良兄检查碛头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检查员李成荣检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设好警戒,放炮员周其森开始装药、联线、放炮,于19:50放炮作业完毕,代班组长巫良兄进入碛头清理危岩,其余人员在后面负责监护顶板,在清理危岩过程中碛头东边上帮垮落一块长0.8m、宽0.3m、厚度0.2m的块砂砸伤杨正军的腰椎。事故发生后,班组人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扶送伤员出井,安监科立即下井堪查现场,公司立即落实车辆将其送往峨眉山市中医院治疗。
八、事故发生原因
1、杨正军安全意识差,班组长在处理安全过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当,未认真履行监护顶板职责,导致顶板片帮伤人事故。
2、代班组长巫良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清理危岩不彻底,不认真、不仔细。
3、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严格,巷道成形差,帮上留下伞檐,帮锚杆,锚网未及时跟紧碛头。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组长万仕华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掘进班长目标责任书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伤者杨正军安全意识差,自己躲避位置不当,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300元。
3、掘进副矿长曹帮森负管理责任,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4、掘进队长王润全、魏世贵、徐金华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5、安监科长王芝云、通风技术员吴远森2人,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6、安全矿长徐施银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7、班组对这起事故负连带责任,按照掘进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500元,并支付伤者一个月伤假工资。
8、瓦检员李成荣现场监督不力,按照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100元。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顶板管理,严格使用前探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理危岩,活矸。
3、加强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须符合作业规
程规定。严禁留下伞檐。
4、班组长加强施工地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先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5、锚杆,锚网必须紧跟碛头,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0xx.x.x
322事故调查报告篇6
20xx年4月20日6时20分左右,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7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隐瞒不报,直至4月26日死者家属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委会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津安生督〔20xx〕2号)的要求,经区政府批准,20xx年5月21日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支队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
山河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315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程某财;注册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从业人员:3000余人;经营范围:建筑施工。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山河公司为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中标项目总包单位。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天津英诺旺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公司)。
英诺公司成立于20xx年3月1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甲;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99;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向房地产业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2.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监理公司)。
开发区监理公司成于1992年12月30日,为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夏某阳;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六层605-609室;从业人员:500余人;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
3、监督单位: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委托,负责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项目整体情况。
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立项时间为20xx年3月26日,项目代码为1223535k7210006,总建筑面积2389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6110平方米,地基为钻孔灌注桩,地下一层、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
该项目共分“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桩基工程”和“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两个标段,分两次招标和施工,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为山河公司。桩基工程已经竣工。发生事故的工程是“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以下简称美食城项目),该工程招标备案时间为20xx年4月24日,中标开工日期为20xx年4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xx年8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xx年5月31日,证书编号为20xx-生态建施证-0012。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事故调查过程中,山河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与天津渤海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合同,第一份合同为基础、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编号为20xx-4-23,开工时间为20xx年4月30,竣工时间为20xx年9月30),该合同已履行完毕;第二份合同为砌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为gf-20xx-00010,开工时间为20xx年10月13日,竣工时间为20xx年10月),在第二份合同中明确华鹏公司授权委托张某谋(男,湖北武汉人)为该项目的代理人。经对华鹏公司法人罗某华及张某谋等人询问和相关书证的比对,确认第二份合同为山河公司自行编制的假合同。事实上,砌筑工程的二次结构砌筑施工是山河公司直接雇佣自然人张某谋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的。
3、工程施工情况。
该工程自20xx年1月15日奠基,20xx年12月18日主体封顶,随后转入二次结构混凝土、地上砌筑等施工。由于春节原因,20xx年1月4日,美食城项目建设单位英诺公司向建管中心递交了《工程暂停施工告知书》,建管中心也依规向该工程建设单位下发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0xx年3、4月份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建管中心报告的情况下,陆续有工人进入该工程工地进行二次结构砌筑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瞒报核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情况
20xx年4月20日上午6时20分左右,张某谋劳务队伍的工人张某福在5楼放砌墙墨线作业时,从没有安全防护的预留洞口坠落至1楼地面(高度约16米,坠落过程中砸穿了2-4楼同位置洞口的防护模板)受重伤,于7时3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河公司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20xx年4月26日,死者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风路派出所接警,经民警向报警人张某娟(死者长女,湖北省武汉人)了解,4月20日7时左右,张某福在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坠楼,经送泰达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家属自20日来到天津后与山河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张某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接到市安全监管局核查事故的信息后,立即会同中新天津生态城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核查,山河公司、开发区监理公司均否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出具了书面说明,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4月20日上午6时20分左右,该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山河公司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福,男,63岁,外来务工人员,湖北省武汉东西湖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认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27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福在未设防护栏杆、洞口下未张设安全平网的5楼预留洞口(宽约50cm、长约2800cm)旁作业时坠落,并且同位置2-4层洞口设置的防护板不符合安全规定,未起到防护作用,直接坠落至1楼。
(二)间接原因
1、山河公司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违规分包。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砌筑作业分包资质的自然人张某谋。
(2)违规施工。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建设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施工期间中标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不在现场管理。
(3)安全教育、告知和检查缺失。未对张某福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临边作业的危险性;违规施工期间现场检查缺失,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
2、开发区监理公司
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只是向施工方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但在施工方拒绝接收监理通知单的情况下,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同时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未尽到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河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程某财,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xx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何某,山河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报告事故。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瞒报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xx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周某旺,开发区监理公司美食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该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负责人。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向总包方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停止施工,但在总包方不接收的情况下,没有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发区监理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张乙,开发区监理公司美食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未根据工程进展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情况,致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中3.2.1第3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发区监理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山河公司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砌筑作业分包资质的个人;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况下带隐患施工,施工期间中标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不在现场管理;安全教育、告知、检查缺失,现场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综合裁量,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共计120万元。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筑〔20xx〕16号)规定,建议市建委对其处以停止在天津市参加投标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2、开发区监理公司教育和督促项目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监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只是向施工方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但在施工方拒绝接收监理通知单的情况下,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同时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未尽到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河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项目施工全过程受控;二是加强外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是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责任和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四是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五是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六是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瞒报、迟报和漏报行为。
开发区监理公司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等规章制度,依法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控,确保监理人员认真履职;严格审查外包队伍资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管理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各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查处,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要在事故结案3个月后,对事故相关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22事故调查报告篇7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322事故调查报告篇8
一、施工单位:
xxx
二、时间:
20xx年12月25日13时30分
三、地点:
760中段西Ⅱ叉巷约550m处砼支护工作面
四、设计断面:
净断面4.4×4.5、砼支护(c20墙、帽厚度250cm)
五、作业工序:
拆模施工
六、参加调查人员:
陈琴明、苏文进、吴擢潭、何泽、陈生先、郭国林、李针玉、李南声
七、调查结果:
属爆破振动及养护时间不够(应12小时以上)造成
八、事发经过:
24日23时该队队长李南声安排:王文教、王文彬、王建安、、王金墩五人去进行砼支护,至凌晨三时半施工结束。25日13时30分安排王建安等四人去拆模(在此段时间中,隔巷有一掘进班组早班五时左右进行爆破一次)在拆模过程中,砼支护拱顶突然坍塌,造成作业人员王建安、王金墩、王文彬、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我矿山部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将受伤人员全部送往德化县医院进行救治。
九、防范措施:
1、加强施工单位监管力度,督促检查,严格按照各项作业规格认真施工,技术把关、安全把关、确保施工全过程安全和技术;
2、以该事故为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促进施工单位加强全体员工安全教育“三级教育”,提高员工个人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能力,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3、加强现场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消除,重视安全生产,纠正麻痹大意的思想,促进安全工作的发展。
20__年12月20日4时8分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龙大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松岗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委办牵头,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法制办、市公安交警局、市总工会和宝安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发证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__年3月,该车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码:粤交运管深字001543559号,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发证日期:2010年8月6日。该车于20__年7月9日和12月7日先后进行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二级维护,该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均在有效期内。
2、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孔瑞庆,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__年10月,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二级维护在有效期内,综合性能检测已过期。该车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保险。
经查,该车于20__年10月30日由福建省福鼎市长江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过户至卫进德名下;20__年12月10日由卫进德过户至孔瑞庆名下,并于20__年12月18日办理了车辆《行驶证》。
3、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河南省信阳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有效期至20__年6月,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码:豫交运管信字411501001319号;该车《道路运输证》于2012年6月8日由河南省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__年6月20日,审验单位:河南省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孔宪恒(孔瑞庆的哥哥)供述,20__年12月初,孔宪恒在广州市林安物流园区通过中介人以67800元的价格从郑强手上购买了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然后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孔瑞庆。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52岁,民族:汉,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三道农场一区五队;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1月30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从业资格证号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__年6月5日,发证机关:原深圳市交通局。经查,杨海君与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李智彬,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男,31岁,民族:汉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平介村樟塘肚二屯11号;驾驶证号:450821198312201916,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月15日,有效期限:6年,发证机关: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桂港市车辆管理所;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16年4月15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交通局。经查,李智彬与车辆所有人孔瑞庆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萌社区第二工业区第28栋,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高雄,经营范围:五金家私、木制家私、家饰的生产与销售及普通货运等。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证件有限期至20__年9月30日。
经查,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建立了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技术档案。该公司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高雄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但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公司在履行车辆、驾驶员以及员工管理等职责方面存在不足。
2、---。----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个体经营,但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码:粤交运管许可中字----号,业户名称:孔瑞庆;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聘用李智彬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未组织开展有关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四)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松岗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分叉口的一般坡的下坡道路,坡度约为5度,路面完好,干燥路面,单向路宽18米,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方式为交通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为100公里/小时,最低时速为60公里/小时。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经查,未发现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事企业、车辆、人员的行政许可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高速公路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腐败行为。
(六)其他情况
市公安交警局梅观大队第九中队现有警力13人,负责龙大高速全段、机荷高速水朗至黄鹤收费站路段、福龙路的交通管理,辖区单向全程65公里,根据省政府粤机编办〔1998〕71号文件“高速公路交警按每公里0.95人的标准配备”规定,该中队应配民警62人,民警缺编严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__年12月20日4时8分许,杨海君驾驶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户学均、高光太、刘再学)沿龙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松岗路段时,车头部位与李智彬驾驶的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尾部位发生碰撞,造成杨海君受伤,户学均、高光太、刘再学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市长许勤立即作出批示:抢救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及其他事宜。近期交通事故多发,请张文同志及市交委、交警局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交通死伤事故发生。副市长张文批示:请市交委、交警局落实交通安全排查整治方案,加强对高、快速路的巡防和车辆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防止恶性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事发后先后到达现场进行指导,对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20日11时10分许,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处3名有关负责同志来深督查事故处理情况,听取梅观大队工作汇报,详细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了指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观大队接报后立即安排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同时通知消防救援及120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成立了事故处理和善后保障两个工作小组,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快速、准确、有效的实施了应急处置。
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经了解,宝安区政府总值班室事发后曾致电梅观大队了解事故情况,但是区政府相关部门未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反映了我市相关部门在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方面沟通协调不够,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与辖区政府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约为21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公交(梅观)认字〔20__〕第a00038号)认定:
杨海君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注:该车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4人,超载2人);李智彬驾驶机动车辆载物严重超载(注:该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且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2、间接原因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
(2)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和豫s/468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使用人,未按规定做好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未办理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未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职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及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及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孔瑞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为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属单位,车辆、人员管理和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和豫s/468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使用人,未履行车辆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做好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未办理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中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杨海君,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杨海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李智彬,粤t/3352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并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李智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时速行驶、超载及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高雄,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近年来,我市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以20__年为例,我市共发生4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其中3起发生在高速公路,暴露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方面存在不足。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一)严厉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我市高速公路交警力量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扭转我市高速公路交通较大事故多发、高发的不利局面。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要协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尽快安装完善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健全联运机制,尽快实现高速公路执法信息化、科学化管理,切实预防或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修订完善辖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市、区(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本部门与事发辖区政府在应急处置协同、事故信息通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
(四)加强针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警示灯、警示标牌标语、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车辆使用单位、运输行业协会以及社区、学校等社会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出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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