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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来队申请书6篇

在现在社会中,对于申请书的要求越来越高,过于冗长的申请书会给上级部门留下不好的印象,以下是录取选题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家属来队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家属来队申请书6篇

家属来队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犯罪嫌疑人xxx之妻。

住址:xxx市xx区xxx小区xx楼xx单元xx室

身份证号:xxxx

电话:xxxx

手机:x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年月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x市xx区xxx小区xx楼xx单元xx室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xxxx年xx月x日xx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xxx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申请人及xxx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未得到批准。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申请人认为,xxx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发前,xxx曾于20xx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xxx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xxx在被羁押期间,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xxx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xxx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xxx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家属来队申请书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唐植举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案,于20xx年07月05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07月17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犯罪嫌疑人唐植举的。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结合本案:首先,唐植举是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有关证据应该已被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唐植举所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其次,唐植举是在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帮助他人托运货物(即伪劣商品)的,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即使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也是比较轻微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唐植举也就没有畏罪潜逃的必要性。

2、犯罪嫌疑人唐植举是家里的顶梁柱,整个家庭都离不开他。

犯罪嫌疑人唐植举一家生活困难,家里不仅有老人需要赡养,还有两个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其大女儿正在读高三,成绩优秀,其小女儿尚且年幼。唐植举是一家之主,家里所有的生活开销都靠他一人维持。对于唐植举一家人来说,对唐植举取保候审,不仅在物质上能得到帮助,在精神上也能得到安慰。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唐植举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请办案机关予以批准。如果办案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取保候审,我们将告诫唐植举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并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家属来队申请书篇3

申请人: 身份证号:系犯罪嫌疑人xx之x,手机: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年 月日 市 区xx以涉嫌xx对xx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区xx看守所。申请人及xx本人均向贵x提出了对其取保候审。

对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本案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其在xx有固定的住处(xx市××区××街区x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xx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x批准。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说囊逦瘛

此致

xxxx

年 月 申请人: 日

家属来队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址:xxx。系犯罪嫌疑人xxx之工作单位。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工作单位:xxx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xxx看守所。

xxxx年x月x日晚,犯罪嫌疑人xxx驾驶车辆途径xx村撞上李xx,造成李xx死亡。事故发生后,xxx家人、工作单位、朋友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商谈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申请人认为,xxx一贯遵纪守法,工作表现良好,且该次属于过失犯罪,xxx已有悔过表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危害社会治安,也不会在取保候审期间采取逃跑等行为,且单位工作繁忙,也急需xxx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申请人担任保证人。保证人系在xx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xxx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xx市公安??

申请人、保证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家属来队申请书篇5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自本月中旬得知自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网通缉后,自愿、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就该案中涉及其本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且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等待北京警方前来处理,积极配合调查。

犯嫌疑人xxx仅因其短暂就职于xxxx有限公司受命给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便莫名涉案,并被列为网上通缉犯,感到既是困惑、无奈,又是无辜、委屈。因此,无论是xxx本人还是家属都会竭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便尽早查明案件真相,还xxx自由与清白。

鉴于xxx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体案情,xxx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xxx随传随到,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

申请人:

年月日

家属来队申请书篇6

尊敬的领导:

我父亲已于20xx年2月29日去世,在3月4日的告别会上父亲身前工作过的单位,领导都送了花圈,并出席了告别会,单位的重视,出席的领导之多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在父亲的生平介绍中对父亲的一身作出了很高的评价,作为家属我们深表谢意。

父亲的去世对我家产生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在经济上的损失也不容忽视,父亲生前一个月的收入加在一起超过6000元,一年7.2万元以上,而今这笔收入没了,我母亲的退休金每月只有1300元,这个出入有天壤之别;父亲在世时单位,里弄经常有慰问离休干部的慰问品,随着父亲的去世这些东西也将消失。

父亲生前一生清廉,但他始终不忘为孙辈们留点遗产,去世前他把二个银行存折交给母亲说这是留给孙女,孙子和外孙,每人一万元,余下的就你留着。他平时和我们聊天时经常说他对不起我们说没有什么财产留给我们,但他还是省吃俭用为孙辈们每人预留了一万元,我们到银行里去查了存折一共四万多一点,这些钱是他毕生的储蓄了。我们为有这样清廉的父亲感到欣慰,同时又因他的去世所带了经济损失感到迷茫。

父亲生病期间局里为父亲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提供了最有力的帮助,我们深表谢意。父亲的去世事实上不但出乎我们的意料,我们有理由相信最出乎意料的是我们亲爱的父亲,去世当天他一句话都没有留下;同时作为肺癌晚期的最厉害症状并没有出现,应该说父亲的去世是一次意外;如果医保没有住院二周以上必须出院死规定,按当时情形父亲的身体不会好转,但离死亡还是有相当一段时间,正是因为不合理的医保制度非要转院导致父亲过早意外死亡。过早死亡也许是父亲对单位,对医保所作的最后一次贡献,但对我们家庭尤其是经济来源一块又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父亲一生为人低调,清廉,他生前也多次嘱咐我们死后丧失从简不要搞排场,不要铺张浪费。所以父亲去死后我们原来想遵照他的遗愿告别会从简放在小厅。局里老干部处来电说告别会那天局领导和二十多位父亲生前的同事战友将要前来送别,我们听了非常感激领导和同事战友们的关怀,为了让领导和生前年过古稀的老同事,老战友有个良好的环境和空气(事实上我们不希望在告别会上发生意外)考虑再三最终选择了五楼最大一个厅,但来的领导,生前的同事战友之多还是出乎大大我们的意料,使原本一个简单的家庭告别仪式几乎变成了一个看上去像是单位出面的有一定规模追悼会,有很多人还是没能进入大厅包括我们的亲舅舅舅妈和他们的子女。我们全家真诚的感谢出席告别会的领导,同事,战友,亲戚以及出席父亲告别会的全体人员,这么多人的出席本身就是对父亲生前最好的评价和肯定!事实上由小厅改成中大厅,我们的压力也不小,不知道有多少来宾,是否大厅里会空荡荡,费用也上去了不小,同时我们为了和这个厅的气氛相符把原来预定的纸花圈全部换成了鲜花的,这个成本一下子提高不少,所以整个丧事大大超出了我们这类家庭的预支,同时我们也感到很内疚,违背了父亲生前的再三嘱咐,愿父亲能原谅我们。

父亲去世对我们家庭的经济来源损失巨大,父母亲结婚本身就晚,等到他们的子女由于住房的原因更是晚婚,所以直到今天孙辈最大的一个高中没有毕业,二个儿子都是打工的,随时都有随行业不景气或公司经营不善而下岗的危险。母亲受父亲去世的打击身体也一直没有恢复元气,我们现在正真感到危机时时刻刻都会在某一时刻发生,不敢想象今后如何面对产生危机!所以我们恳切希望局领导,老干部处能看在父亲为党为国家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辈子,同时也考虑到我家庭的实际情况,除了政策范围内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外,能否额外的再补助一些,自此母亲和我们全体小辈殷切期待着局领导,老干部处决定。

再次感谢党组织,局领导对父亲平生做出的高度评价!再次感谢党组织,局i导,老干部处在父亲生病期间给予精神,物质及资金上的`大力关怀和支持!再次感谢父亲去世后党组织,局领导,老干部处对母亲及子女们的关怀和帮助,认我们正真感受到党和领导无微不至!不管发生什么生活还是要继续,我们一定不辜负党组织,局领导,老干部处对我们关心和希望,好好地生活,老老实实做人,以告慰父亲在天之灵。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拓展延伸】

抚恤金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抚恤金最新相关法律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丧葬费如何计算?它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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