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申请书的写作是为了帮助自身诉求,所以认真的写作态度是必须具备的,你懂得申请书在制定的时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方面吗,以下是录取选题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执行议以申请书优秀7篇,供大家参考。
执行议以申请书篇1
异议人: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____年__月_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____年__月_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执行议以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xxx号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xxx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与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根据上述三条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执行议以申请书篇3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议以申请书篇4
申请执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_申请复议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议以申请书篇5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xx%,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 元,至20xx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9月19日
执行议以申请书篇6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20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执行议以申请书篇7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x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x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x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x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5. 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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